| |
|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办法 |
|
http://www.secu.com.cn 中国安防产品网 时间:2006-10-9 9:12:00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技防工程的质量和社会效益,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进一步规范全省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审验工作,根据《安徽省安全防范技术管理工作规定(暂行)》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工程。 第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20万元以上(含),不足30万元的工程。 四级工程:四级风险或投资额不足20万元的工程。 第四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的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一、二级工程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监督管理;三、四级工程由地、市公安处、局技防办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必须领取《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才能承接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国外、境外公司不得在我省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在国内注册的国外独资企业、法人代表为中方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承接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 第六条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首先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 (二)申请单位人员名单(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或所学专业等); (三)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用于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工具、器械和调试、检测的设备清单; (五)有关技防工程的保密措施和安全制度; (六)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地、市公安机关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签署意见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省公安厅技防办在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与 否的决定。获证单位将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资格条件的不同,将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分为四级,审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各级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 一级单位: 1、设计、施工人员政治可靠、事业心强、服务态度好,并对承接的技防工程能严格保密,有一套完善的设计、施工、维修等企业管理制度; 2、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的在十人以上; 3、施工设备和测试器械完善、先进;施工、测试手段必须与承接的工程要求相适应; 4、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度营业额300万元以上; 5、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经验,承接过二级工程设计、施工三例以上,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 (二) 二级单位: 1、设计、施工人员政治可靠、事业心强、服务态度好,对承接的技防工程能严格保密。有一整套完善的设计、施工、维修等企业管理制度; 2、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的在八人以上; 3、有完善和较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测试器械; 4、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度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 5、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经验,承接过三级工程设计、施工三例以上,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 (三) 三级单位: 1、设计、施工人员政治可靠、事业心强、服务态度好,对承接的技防工程能严格保密;有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保密措施和安全制度; 2、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的五人以上; 3、有较完善的施工设备和测试器械; 4、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年度营业额在60万元以上; 5、具有一年以上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经验,承接过四级工程设计、施工三例以上,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 (四) 四级单位: 1、设计、施工人员政治可靠、事业心强、服务态度好,对承接的技防工程能严格保密,并有措施和制度; 2、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的三人以上; 3、有施工设备和测试器械; 4、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各级设计、施工单位在承接技防工程时,必须出示《资格证书》并且只能承接与其级别相对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一级单位可承接各级技防工程。二级单位可承接二、三、四级技防工程。 三级单位可承接三、四级技防工程。 四级单位只能承接四级技防工程。 第十条 从业单位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现有越级承接技防工程的行为,或在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泄密事故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对《资格证书》进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其他单位(包括联营者),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该单位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有效期一年。每年的十二月份为年审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从业资格。各持证单位应与每年的十二月五日前到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技防办进行年审,填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年审表》,地、市公安机关技防办审查后在十二月二十日前报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换证。年审期间将对从业单位的资格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外省(市、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到我省承接技防工程时,需持有所在省(市、区)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发的《资格证书》和推荐证明以及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我省公安厅技防办资格验证,同意后发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验证通知书》,到地、市公安机关技防办登记备案后,方能承接相应级别的技防工程。 第十三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所采用的主要器材、设备必须符合技防产品管理手续、获得《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并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应填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方案审批表》,连同工程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合同书、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二级工程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三、四级工程报地、市公安机关技防办审批。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在接到齐全的审批材料一个月内,应组织设计方论证。论证组由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组建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设计施工单位以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组成。论证组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质量、设备、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形成论证意见。对有异议的设计方案,须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协调处理后,重新填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方案审批表》,连同修改后的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合同书等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待批。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根据论证结果和审查情况做出批准后,应发给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开工通知书》。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才能进行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实行《施工员证》制度,无证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参与工程施工、维修、调试。 第十七条 设计方案一经批准,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修改,如必须修改时,需填写《安徽省修改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修改的原因; (二) 修改后方案的可行性报告; (三) 原设计方案中修改部分的详细资料。 第十八条 技防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后,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如实记录试运行情况并提供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一) 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二) 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 误报警、漏报警的次数及产生原因的分析; (四) 故障产生的次数、排除故障的时间; (五) 维修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六) 设计施工单位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在试运行期间,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根据工程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方案和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 第二十条 技防工程试运行和初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由施工单位填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报工程审批机关,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 竣工报告; (二) 建设单位的试运行报告; (三) 初验报告; (四) 正式设计齐套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 (五) 操作说明书,维修手册,计算机程序说明等; (六) 工程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书一个月之内,应组织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建设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技术专家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形工程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的技防工程,由工程审批机关发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技防工作,由工程审批机关下达《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达到要求后发给《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主要设备保修一年,附属配套设备保修三年。一年内返修三次的产品,施工单位应负责退换。 第二十四条 工程正式投入运行一年后,每年由地市公安机关技防办对工程进行年审,年审合格发给建设单位《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使用证》。对年审不合格的技防工程由地市公安机关技防办发《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整改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提出整改意见。如建设单位继续使用造成责任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建技防工程或建设没有经过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审批的技防工程,由地市公安机关技防办给予警告,并责令停工。造成责任事故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 == 版权问题 == |
来源:安徽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 编缉:shisi |
|
| 【评论】【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 |
 |
相关资讯 |
|
|
|
|
|
 |
资讯搜索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