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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罚单有望绝迹“电子警察”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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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ecu.com.cn 中国安防产品网 时间:2006-9-21 14:08:00  |
19项人性化新规:车主开心上路 身在中山,且从没有驾车去过海丰,但却收到来自海丰交警部门寄来的罚款单,这让侯先生甚是苦恼,大叫“冤枉”。除了被套牌引来的麻烦,还有诸如车主在同一路段一次违章却多次受罚等现象,不过,这种情况今后有望绝迹。记者昨日从市交警部门获悉,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并从本月起开始实施的《规定》中,包含了19项人性化规定,将最大限度保护车主权益。目前,我市也开始按照《规定》执法。 远方飞来“冤枉”罚单 侯先生在横栏镇开了一间毛织厂。2004年,由于业务需要,他为厂里添置了一辆白色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车子一向在珠三角一带送货、进货,最远也只不过是到过几次惠州而已,但侯先生却非常纳闷,自己连怎么驾车去海丰都不知道,而车子却不知何时“分身”去了趟海丰,还因此兴奋得置限速标识于不顾大胆超速行驶。 原来,侯先生日前收到一条发自海丰1860的短信息,称其车子“粤TM46××”在海丰某高速公路路段连续超过限定速度的50%以上,并催促其在限定日期内去接受处理。为验明消息的真伪,侯先生来到市交警二大队查证,消息的确是真的。按规定,在高速公路超速50%以上将罚款1500元,并扣6分。侯先生算了一下,两次违章超速,自己不但要被吊销驾驶证,还得交3000元罚款,这可真是冤枉啊。 侯先生寻思,自己的车子十有八九是被套牌了。为此,他找了部相机,在自己车子的前后左右狠狠抓拍了一通,并冲洗了照片寄给海丰交警部门,以示自己清白。现在,他依然焦急地等待着海丰交警部门的消息。 据了解,像侯先生这样的情况以往存在不少,不少车主因车子被套牌,常常收到来自百里、千里之外飞来的罚单,无辜地替人背上“黑锅”。本报今年6月6日的A3版也曾有报道《两个月被套牌20多次》,讲述的是市民许先生车未至河源却不断收到来自河源的交通违章罚单。 新出台的规定大多数针对“电子警察”执法中的热点问题设置。 “电子警察”执法将更规范 “电子警察”俗称电子眼。据市交警部门统计,目前,全市范围内共有红绿灯188组,“电子警察”195套。这些电子警察24小时昼夜不停地工作着,任何一次闯红灯、超速、闯单行线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逃不过它们的眼睛,交通违法行为因此得到遏制,近年来我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逐年减少。 据市交警部门介绍,利用“电子警察”管控道路交通,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是一个新生事物,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电子警察”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有的车主在同一路段一次违章却多次受罚;有的车主被套牌后受领多份“冤枉”罚单,无辜背“黑锅”;有的车主没有收到通知书却被催交罚款等等。因此,“电子警察”执法是否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为社会各界关注。正是针对热点问题,《规定》应运出台,并于本月施行。据介绍,新出台的规定大多数针对“电子警察”执法中的热点问题设置。 新规最大限度保护车主权益 据了解,《规定》有多项条款将可维护车主权益。而最引人关注的是,违法记录在录入电脑前都会对车辆“鉴别真身”。《规定》要求对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计算机系统。 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套用别人车牌的车主,往往对“电子警察”熟视无睹,肆意违反交通法规,且大多被“电子警察”拍摄下来,而这却让正牌车主无辜背上“黑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按新规定,录入违法信息前要对车辆号牌、车型等信息进行核对,此条款可保护被套牌车主的权益。 此外,该《规定》规定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机动车有低速违法行为,但未低于限速值10公里/小时,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这些措施都对车主有利。 ■亮点解读 不得以电子警察谋利 根据《规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各级政府申请拨款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监控设备应定期检定 《规定》要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定期检定。 测速点前设告示牌 该《规定》指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一是规定应当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二是规定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三是规定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违法数据专人录入 对违法数据的录入、处理有何要求?一是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二是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应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 事实不清不入电脑 《规定》要求,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交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计算机系统。同时要求对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计算机系统。 未作决定书不处滞纳金 对处罚文书的送达,《规定》要求:一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滞纳金。 同时段同路多次超速只罚一次 《规定》中有不少人性化的原则规定,如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有异议,可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辩和陈述。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此外,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轻微违章可书面警告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书面警告;机动车有低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书面警告处罚。 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交警部门不再处以罚款。 对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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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日报 编缉:shis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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