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防产品网-领先的中国安防行业门户网站
首页 | 商机| 技术 | 产品 | 企业 | 资讯 | 展会 | 政策 | 认证 | 论坛 | 建站 |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安防资讯 >> 政策法规 >> 军警装备/刑侦技术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

http://www.secu.com.cn  中国安防产品网  时间:2006-08-29 08:49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人民警察服装是人民警察的标志,人民警察穿着警服是依法执行警务的需要,非人民警察一律不准穿着警服。人民警察服装是由公安部统一定点生产、统一计划供应的专用装备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生产和销售。但是,近几年来,私自生产、销售和滥着警服的问题十分突出,不仅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和正常执行警务活动,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穿着人民警察服装。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着人民警察服装范围规定的公安干警(含企事业公安),国家安全干警,劳改、劳教单位干警,法院、检察院的法警穿着警服外,其他任何人员都不得穿着警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立的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干部,也不准穿着警服。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违反着装范围规定的着装人员必须全部停止穿着警服,将帽徽、领花、符号、领带等专用标志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已穿着的警服,必须改制(拆除肩袢及黄、红色袖、裤线),方可当便服穿着。

     二、严禁非法生产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指现行警服钮扣、橄榄色布以及帽微、领花、符号、领带、领带卡等)由公安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定点生产的工厂,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不准计划外私自加工生产、销售。一经发现,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协议(合同)撤销其承担的生产任务,按有关规定处罚。非定点厂生产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均属非法,违者由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禁私自销售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警服和专用标志属于统一计划、价拨物资,不得在市场买卖。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凡私自销售警服、警服专用标志和专用材料及其仿制品(颜色相同、制式相仿)的,一律没收,对责任人酌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查封。

     四、严格检查、纠察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值勤纠察。在本通告发布一个月后,纠察人员除检查、纠正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外,还要认真检查穿着警服人员的证件,发现非法着警服者,带回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写出检查,没收警服。如单位擅自着装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派人领回处理。对穿着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惩处。 

     五、对检查没收的警服和专用材料,由商业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处理,变价处理的价款,按罚没收入交地方财政部门。

来源:公安部  编缉:shisi
评论】【 】【打印】【关闭
 
相关资讯
·防弹复合玻璃 [2006-10-16 09:48]
·
警用防弹衣通用技术条件 [2006-10-16 09:23]
·
手持式警用强光器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2006-10-16 08:59]
·
警用摄象机与镜头连接 [2006-10-16 08: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2006-09-01 11:02]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06-09-01 10:59]
·
公安部关于"对已检测合格的防弹复合玻璃安装、使用存在问题请示"的批复 [2006-09-01 10:46]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2006-08-31 08:53]
 资讯搜索
 
关键字:
栏 目:
推荐资讯
·
辽将制定相关法规规范视频监控
·
全国安防标委会(SAC/TC100) 05
·
首批EPCglobalChina系统成员产
·
我国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
·
我国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
·
专家建议:尽快研究出台我国立
·
首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
·
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与手签同具
·
RFID无线射频识别标准的阶段性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热点资讯
 
 
关于本站 | 会员服务 | 站点导航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合作伙伴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版权所有 中国安防产品网 © 2003-2008 客户服务 电话:0579-83510888  83510568 传真:0579-83187705
Copyright (C) 2003 - 2008 sec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