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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信访局关于维护交通秩序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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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ecu.com.cn 中国安防产品网 时间:2006-10-0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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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生聚众堵塞交通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向党和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应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逐级上访;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到省上访的,必须到省来访接待室或指定的场所。上访人员不得拦截车辆、堵塞交通,不得围堵党政机关大门。任何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秩序或者妨碍交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一)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交通管理,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三)上访人员围堵党政机关大门,扰乱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下列形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秩序的;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
(三)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五)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获许可,而在公共道路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的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特此通告。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信访局 二000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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