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3月31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秘书长关键作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经全体审议通过。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相应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协会会员分为两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四条具备章程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一)依法批准或注册成立并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服务机构; (三)依法成立并与招标投标有联系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或科研院校; (四)招标投标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资深从业人员。
第三章会籍 第五条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属单位申请会员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属个人申请会员还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属单位任职证明; (四)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协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并公示10天,无异议者,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由其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审定(事后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确认)即为协会会员。协会向会员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第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合并后的单位继承其中之一的会员资格,特殊情况,可向协会申请保留原各自的会员资格。 第九条单位会员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他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改正的; (五)长期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会刊、网站和国家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