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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正确地报告、传达、反馈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会员应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协会应建立严格的会费管理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会员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的同时,缴纳当年会费。协会收取会费时应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 (四)获得业绩、荣誉或行政处罚;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情。
第五章奖励和惩戒 第十六条为招标投标行业或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奖励形式。 本条所列奖励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对会员奖励,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协会将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警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处分或建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协会对会员的惩戒处分形式: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且三年之内不得重新入会。 本条所列处分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诚信监督机构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章程和自律公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应在告知处分决定时起十五天内,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受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和第五款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消。 第二十二条协会建立会员信誉档案制度。会员的基本信息以及各项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信誉档案。
第六章会员服务 第二十三条协会代表招标投标行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和各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资讯和行业信息,网址:www.ctba.org.cn。 协会赠送会员《中国招标投标工作通讯》。会员可优先和优惠订阅协会发行的其他出版物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协会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会员可优先和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业务学习、培训、技术讲座、经验交流、业务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协会为会员研究和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组织会员参加全国招标投标优秀成果申报和评奖。 第二十七条为会员介绍国内外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动态和项目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协调招标投标单位之间关系,受理、调查、咨询、调解、仲裁招标投标活动纠纷或配合政府调查、处理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如有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抵触或由百分之十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协会常务理事同意,应予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出席常务理事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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