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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在预防、发现和打击犯罪及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斗争中的作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特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标发([1990]640号)、以及公安部“关于发布《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9]公(科)字108号)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建设[1991]486号)等,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包括:技术和业务政管理两部分。技术行政管理包括:防爆、排爆、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防范监控及其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领域的产品及系统工程的发展规划、标准制修订、质量监督以及设计、研制、生产、销售、工程单位的资格审理等;业务行政管理包括:监督安全技术防范装置应安装部位和场所的技防工作的落实,对基础技防设施提出要求及拟定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全省安全技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 对全省安全技防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海口、三亚市公安局设置技防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安局配置专人对本地区安全技防工作行使相应的管理权。
省公安厅技防办的职责联系人:张建平
1.制定本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及发展规划。 2.全省安全技术产品标准化管理。 3.对全省从事安全技防产品研制、生产、销售、维护保养和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产证,准销证和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4.对送审的安全技防产品按国家、部颁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5.对外省市安全技防品进入本省销售和安装使用的,进行认证登记审核。对外省市有关单位承接海南省境内安全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由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准发给资格证。 6.负责安全技防产品和工程的日常质量监督。 7.负责本省重点单位技术防范工程方案论证及验收工作。 8.指导、协调全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工作。
市、县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职责:
1.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省公安厅技防办制订的有关规定、办法。 2.负责本地区从事安全技防产品研制、生产、销售和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申报初审工作,并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批准。 3.对本地区生产、销售(包括外地进入本地区)的安全技防产品进行认证管理。查处无证产品。 4.对本地区安全技防产品和工程进行日常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应携带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技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公安技防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复核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给准产证。申请单位必
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测试手段; 2.具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和测试; 3.产品生产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凡生产安全防范产品的单位,在产品正式定型前,必须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申请,附上样品,并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1.设计任务书; 2.完整的技术图纸和工艺文件; 3.技术工作总结; 4.产品标准及检验方法; 5.产品检测报告及例行试验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标准化审查报告; 9.企业生产能力分析报告。
第六条 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认证管理的安全防范产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实施细则办理。国家未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认证管理的安全技防产品,省公安厅技防办将逐步纳入产品认可目录。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进行委托检测。省内产品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制订地方性产品标准,并报省技术监督局审批。检测格,发给省级准产证和准销证。
第七条 凡生产安全技防产品的单位,每半年须书面向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质量和质量跟踪情况。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当地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对其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和查处伪劣产品。
第八条 外省市安全技防产品需在本省组织生产的,引进单位或者原生产单位必须通过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认可申请,提供该产品的详细技术资料及实物,同时交验原生产单位所在省技防部门核准的批文。未经省技防办检测、鉴定和认可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本省生产。
第九条 凡进口(含技术转让、合作生产)的安全技防产品,引进单位或出口国企业、公司,必须事先向省技防办交验产品标准法定检测合格证书及该产品的详细技术资料(同时附有中文副本)及实物。未经省技防办检测、鉴定和认可批准的产品,一律不得接受订货或生产。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凡省内经销安全技防产品的单位,须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再到省公安技防办或当地公安技防办领取《海南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准销证》方能从事经销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技防产品准销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市、县以上公安机关技防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具有安全技术防范知识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 3.能进行一定范围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外省、外国安全技防产品进入海南市场销售的,分别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省公安厅技防办办理申请。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本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须持有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再领取《海南省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方可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申请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市、县以上公安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具有懂得工程绘图知识和绘图实践的工程技术人员; 3.具有熟悉安全技术防范专业知识和施工技术规范并能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调试的工程技术人员; 4.具有能胜任安全技术防范器材维修的人员; 5.具有保证工程施工、维修质量的工具、器械和调试、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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