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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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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ecu.com.cn 中国安防产品网 时间:2006-11-15 16:01  |
第十四条 安全技防工程造价5万元以下的报县(含县级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市(地级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并监督实施; 国家重点工程或安全防范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报公安部备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将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送相应的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批,报审时须填写《海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 2.工程设计方案; 3.工程选用器材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4.工程施工图(①器材布设平面图②中心设备布置图③各种系统及联线图④管线敷设图); 5.工程费用预算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试运行后,施工单位应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填报《海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报告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费用决算报告; 2.系统使用说明书; 3.使用操作人员培训情况报告; 4.工程维修保障措施。省技防办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在二十天内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会同工程建设单位领导及设计、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后由省技防办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工程和涉及国家文物、机密的安全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不得由外商承接。凡拟交外商承接的省内安全技防系统工程,须经省技防办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 外省单位承接海南境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须持有当地省级安全技防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并经海南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准,方能从事相应的业务。
第十九条 技防管理人员及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对工程技术资料保密。违者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工程所需的安全技术防范器材,应是符合GB/T19000族(国际标准ISO9000族)标准的产品。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防的业务管理工作是通过综合应用各种技术防范措施,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其业务管理内容是:基础防护设施和技术防范设备的安装、应用、维护和更新;建立相应的保安队伍;制定值班备勤制度,及处置预案的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应安装安全技防装置的部门及场所:
(一)下列部门及场所应安装防爆、安全检查技术装置:
1.机场、主要港口和车站; 2.须设防爆、安全检查措施的重要单位、要害部位。
(二)下列部门及场所应安装防盗、防劫、防破坏、防入侵技术装置:
1.枪支、弹药和火药炸药库; 2.存放机密文件、档案、图纸、资料的保密室、档案室、打印机房和处理机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房; 3.展览、收藏文物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博物院、馆、仓库、场所; 4.核电站、核设施; 5.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致病菌毒”,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仓库、场所; 6.国家的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储存库,物资库,工交、财贸、商业、物资等系统的重点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7.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和储存场所,金库、制币、印钞和印刷有价证券的工厂,金融机构所属银行、办事处、储蓄所、信用社,基层单位财会室及其它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证的场所; 8.贵重物品或重要仪器设备存放或安置部位; 9.宾馆、饭店、商场等现金、票证、财物集中,容易发生盗窃、抢劫的部位;大型厂矿的重要部位; 10.公安机关确定应当安装技术防范装置的其它重点部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关于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住宅建筑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已建住宅的居民分户门应设置安全防盗门及安全防盗锁,有条件的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2.已建高层住宅应设置单元式电闸防盗门与电子对讲防盗系统,并集中管理; 3.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宇的设计,必须按《建设部、公安部关于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建设[1991]486号)的要求进行设计。有关设计文件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公安厅技防办进行审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技术防范业务工作由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负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场所的技术防范业务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区由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安机关根据管辖范围由技防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治安和内保等公安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指导,具体任务是:加强基础防范设施,制定严格的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值班、备勤制度,完善紧急处置方案,保证设防部位长期处于良好的警戒状态,一旦发案,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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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 编缉:shis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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