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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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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ecu.com.cn 中国安防产品网 时间:2006-11-16 16:24  |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不准在道路上从事散发印刷品广告、滑行、嬉闹等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动; (三)在路口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车辆放行信号直行或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四)不准翻越、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对违反前款第(二)、(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十元的罚款。 (一)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 (二) 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 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条 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 (二) 不准招拦逆向行驶的出租汽车; (三) 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 (四) 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 (五) 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或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 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只准在驾驶员座后骑坐。 对违反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至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不准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不准放任、纵容、指使无驾驶或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一切车辆均应礼让残疾人专用车和公交汽车通行。 对具备条件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施划公交汽车专用车道。 第三十五条 严禁占用人行道、广场等道路从事经营性维修和清洗机动车活动。对违者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集体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除外),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从事挖掘作业或需堆积土方的,应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警告标志; (二)夜间应在围挡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三十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或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三)在车行道上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反光的服饰; (四)作业人员横穿车行道时,须直行通过,并注意避让车辆; (五)作业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作业完毕后应即时修复损毁的路面,并将现场遗物清除干除。 对违反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个人,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下面确需占用的行为,须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一) 设置集贸市场、交易点、摊点; (二) 在道路两侧开避通道,设置台阶、门坡; (三) 设置广告、指路牌; (四) 设置、调整道路上公共交通及班车停车站点; (五) 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对违者责令撤除,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存车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经营停车场、存在处。对违者责令撤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存车处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不准遮挡、毁坏或擅自设置、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不得擅自在交通设施和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上张贴、悬挂任何物品。 对违者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出现违章时,应在交通警察指定的地点停靠车辆并等候处理。 对违章逃逸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推行错峰上下班制度,各单位应遵守有关通告的要求。对违得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在上学、放学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主要道路上的小学校门前设岗维护交通秩序,护送小学生安全通过道路。 小学生放学时,学校须组织小学生列队横过道路。遇有横过道路的小学生(或幼儿)队伍时,各种车辆必须让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执勤交通警察可以不予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后,执勤交通警察应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 执勤交通警察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处以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在驾驶证副证上记分。在年度内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复考。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凡吊扣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复考,经考试不合格的取消驾驶资格。 安全教育培训和复考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报销。对违者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有十台(含本数)以上机动车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及有关制度,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驾驶员交通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前款所列单位的驾驶员在年度内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出现五次(含本数)以上违章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可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依法、科学、文明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交通警察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勤,在执勤中遇到公民有危难时应积极予以救助;不得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罚款应全部上交国库。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罚款指标,对违者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石家庄市公安局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可制发交通管制公告。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紧急情况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值勤交通警察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当场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道路,是指以石家庄市公安局设置的进入市区的标志牌为界的市内各街道、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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