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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http://www.secu.com.cn  中国安防产品网  时间:2006-11-16 16:28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2004〕第2号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2月3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提高反恐怖科学技术水平,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范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逐步建立以报警中心为主的社会联动信息网络系统,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多级报警网络、紧急救助信息网络和指挥协调服务网络。

  第七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的存放场所;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的存放场所;

  (四)金库,运钞车,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五)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珠宝的经营场所及集中存放场所;

  (六)博物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备库;

  (八)电力、电信、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要害部位;

  (九)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部位。

  第八条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制度;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省内的单位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部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完善的、向用户公开承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质量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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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编缉:sh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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