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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企业资质评定,推进企业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资质评定机构,培训资质评审人员,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企业资质评定执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五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资质评定机构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成立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评定机构资格认定和相关人员培训,以及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组织实施二、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中安协是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受理辖区内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评定委托,组织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颁发二、三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对安防工程企业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取得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获得法人授权。
(二)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置必要的资源,包括经过专门培训的资质评审员及资质评定管理人员。
(三)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
第九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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