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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秀城区建设与交通局、秀洲区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建设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提高住宅小区整体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住宅为主的单位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秀城新区、秀洲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应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熟悉住宅建设和管理工作业务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开发建设工程应当首先通过以下验收,并取得单顶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一) 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 建设工程经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王) 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燃气、节水设施等,经市城建管理部门验收;
(四) 小区及住宅组团的命名和幢号编制经地名管理部门正式确定;
(五) 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收;
(六) 人防、供电、供热、邮政、通讯、消防等设施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
(七)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
第六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除经批难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设计规范全部建成,达到符合使用要求,并已取得由各职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二) 住宅小区内所有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
(三) 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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