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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http://www.secu.com.cn  中国安防产品网  时间:2006-12-12 09:15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第十八条 大楼、别墅小区综合服务费标准的报备或报批,物业管理单位均须在收费前办理、报备或报批时,应附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经营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营业执照和业主管委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实行报备的,应填报备案表,备案表(样式)见附表三。实行报批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建筑规模、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开支情况,并提出收费标准意见;如与业主管委会协商不成的,同时陈述业主管委会意见。

  第五章 其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九条 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一)房屋(除别墅外)所有人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以下简称维修费)。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从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增值中按规定标准拨付;其中原按综合价或标准价购房者,未按现行房改政策成本价的1%补交住房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应按住房产权份额比例交纳。
  (二)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是指共有部位、共用设施局部损坏及时修复和日常检修等,主要包括屋面防水层、外墙面修补;公用污水管、雨水管、废水管的疏通、维修;楼梯间门窗、楼地面、楼梯及其扶手的维修,每8年1次的楼梯间内墙涂料、门窗和扶手油漆;自来水上下总水管疏通和零件更换、防冻保暖;化粪池清理;水箱内壁粉刷、紫铜浮球及零配件更换,不少于每年1次的水箱清洗;大楼内供水、供电、中央空调、通信、消防、电梯、电子监控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的检修等。
  (三)维修费按年计收,收费标准分别规定如下:
  1.低层、多层以及无电梯的中层住宅(公寓)以户(套)为计费单位,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户每年80元;在50平方米至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的,每户每年100元;在7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每户每年120元;在9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年150元。
  2.非住宅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特类房屋每平方米每年6.00元,一类房屋每平方米每年4.80元,二类房屋每平方米每年3.60元,三类房屋以及其他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40元。房屋类别划分参见附表二。
3.高层以及有电梯的中层住宅(公寓)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均为每平方米每年2.40元。
(四)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维修费后,及时解交业主管委会帐户。业主管委会应将维修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如年终结余,滚动使用。物业管理单位每年编制使用计划,经业主管委会批准后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房屋保修费: 在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时,由建设单位在建筑安装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中一次性向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拨付房屋保修费。房屋保修费标准分别为:优良等级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0.8%计收,其它等级工程按1%计收。业主管委会应将所收房屋保修费全额拨付给物业管理单位包干使用。在房屋保修期内,房屋由物业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保修。

  第二十一条 停车管理费; 具有停车车位或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提供指定公共停车场地,配备专人管理,可按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一)室内集中汽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①停车车位产权系共有的,收费标准分别为: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60元;7座及以上客车和3吨及以上货车,每辆每月2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4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②停车车位产权归停车人所有的,收费标准分别为: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30元;7座及以上客车和3吨及以上货车,每辆每月4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和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10元。
  空关车位停车管理费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
  2.临时停车管理费: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次)2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二)室外露天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和3吨及以上货车,每辆每月16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10元。
  2.临时停车管理费:半小时内不收费;半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和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和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三)自行车停放管理,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四)单独管理集中汽车库的停车管理收费可参照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五)如由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其单位所有的停车场地或车位,停车收费另行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特约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是指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以及受绿化、道排、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环卫、消防等专业管理单位委托的有偿服务,包括房屋装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绿化养护等。特约服务收费,物价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收费;无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分别与业主管委会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专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合同中明文约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有关专业管理单位不按规定交纳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合同予以追偿。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综合服务费按月计收,在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自愿前提下,其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与自身服务无关的费用,也不得擅自代其他部门或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公布收费收入和费用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措施,接受业主管委会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切实加强物业管理,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管委会可根据规章、章程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情况,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争议或纠纷,由业主管委会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定。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向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管理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今后如确需调整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大楼和别墅小区综合服务费中准价等标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另行测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6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凡与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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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编缉:sh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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