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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2、整机中所用的单独公布目录的部件是否必须有3C标志? 答:对整机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单独公布目录的部件鼓励单独认证,但也可选择随机检测;对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可以不申请认证。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3、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什么?整机有CB证书,其中的部件还要试验或有其他要求吗? 答:认可CB的条件是: A、中国向IECEE承诺承认的标准范围内的证书 B、有效的CB报告(三年内,证书+报告) C、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均相同 但仍然保留核查和补做国家差异部分试验的权利。 对其中的部件予以认可,但同样保留核查权利。 4、根据认监委第2号公告,对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完的未获3C认证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请问原则和程序? 答:(1)备案的原则。当时商品的拥有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备案: A、对已获CCIB的产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B 、对已获长城标志的产品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C、原则上,应采取在销售地分别备案的方式。 (2)备案的要求/程序(见会议文件) 5、已获ISO9001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一些体系要求,但还有很重要的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一致性检查等详细要求。对已获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的ISO9001企业,可适当简化产品工厂体系部分审查。 6、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进行申请吗? 答:认监委已经指定了9家认证机构具体承担第一批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任务,并对各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指定。申请人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对于业务范围存在交叉的产品,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 7、3C认证是否认可国内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测结果? 答:根据国际惯例,认证/检测结果的互认是以政府或政府承认/机构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一贯提倡在平等的基础上认证/检测结果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检测、重复认证,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目前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CB体系成员,因此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只承认IECEE CB体系成员组织出具的CB证书(在我国承诺的标准范围内存)。 8、指定承担强制性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是否可以是国外的机构? 答:认监委不直接对境外机构进行指定。对国外的检测、检查机构承担相关业务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方式实现。 9、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随整机检测的零部件,可否承认自愿性认证结果? 答:随整机检测的部件,如果持有CNCA授权或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应承认其认证结果。对重复部分不再做检测。 10、咨询代理机构是否仍须注册备案? 答:是。目前继续沿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新的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之中。 11、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申请3C认证所适用的认证实施规则? 答: A)2002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一律不得颁发老证书; B)《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原须获得CCIB和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以下称“老产品”),可以按照原适用认证规则中的技术要求获得3C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2003年5月1日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新规则的技术要求,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3C标志; C)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的老产品,在此期间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的,必须符合新规则的要求。 12、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新旧认证标志如何使用和办理? 答:A)自2002年5月1日起,任何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发放CCIB、CCEE长城认证标志。申请人原已购买的认证标志,在此期间内可继续使用; B)在此期间,新老证书持有者均可凭有效的认证证书购买CCC标志。 C)新的认证证书持有者或有CCIB、CCEE标志已经用完的获得老证书的产品需要继续购买标志的,证书持有者应凭有效的3C认证证书或CCIB、CCEE认证证书到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请3C认证标志。 13、如何获得对应HS编码的认证产品目录以及认证范围疑义的解答途径? 答: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对应HS编码的详细的认证产品目录(AQSIQ、CNCA公告第60号)。对于有关方面对认证范围届定存在疑义的,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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