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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应以《宪法》为根本,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以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骨架;从我国国情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为重点,抓住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配套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根据实际需要,发扬创新精神,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尽量与国际劳工公约接轨,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加强安全法规培训与宣传,提高法治水平,共同构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加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首要的是在宪法中增加公民生命权的规定。把生命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是当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现有“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仅是从政府角度做出的,为了体现对公民生命权这一至高无上的人权的应有重视,应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予以明确。这样,就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价值取向上具备了宪法根据。
其次,进行三项配套立法工作。一是《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以把住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二是《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规范事故救援和查处工作,提高效率;三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办法。
尽快编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已经不再起作用,或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及时修订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安全生产法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并对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编纂,形成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更新机制。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