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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加强管理”,给员工配备GPS定位手机,只要在系统内输入员工手机号就可查到员工所在地及当前行踪。在抗议单位GPS定位行踪侵犯人身权利之后,身为销售经理的李富世被单位免去了职务,并终止了劳动合同。为此,李富世将原单位郑州光明山盟乳业公司告上法庭(本报2007年1月29日曾刊登)。
昨天,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单位千里眼干扰私生活
家住郑州市的李富世原是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在法庭上李先生称,2002年12月份,单位强行给他和公司其他20多位销售人员配置了GPS定位手机一部。他不愿意接受,但公司强行从报销款中扣除了手机押金500元,并要求24小时开机,口头承诺在非工作时间内不进行手机定位操作。
2007年1月20日是星期六,当天下午,他和朋友在绿城广场附近一家酒店聚会,谈笑风生间,从手机里传出老母鸡下蛋的“咯咯”声。朋友问他这是怎么回事儿,他不好意思地解释道:“老板在对我进行手机定位,监督我的行踪呢!”
李富世说,星期六下午是其正常休息时间,单位的监控让他一下子想起了紧张的工作,压力倍增,心情受到了严重干扰。他立即致电公司值班电话,得知是公司总经理在亲自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操作。随后,他致电总经理,质问他为何违反承诺,在非工作时间对其进行手机定位跟踪操作,这侵犯了他的休息权和隐私权。
正是这次维权抗议,使李富世的职业生涯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月23日,他接到了公司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李富世诉称,公司利用GPS手机定位的方式严重干扰了他的私人活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给他的生活安宁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给其精神造成了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942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在郑州市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
被告借手机定位履行知情权
在昨天的法庭上,光明山盟乳业公司称,利用GPS手机对员工定位,是公司管理销售人员的权利,是公司对员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享有的用人单位知情权。因为销售人员长期奔波在外,考虑到出现突发事件有利于及时救助,同时解决长期困扰公司对销售人员管理难题,遏制部分销售人员逃岗、离岗,领取公司工资但不为公司工作的现象,监督销售人员在规定销售区域内工作,公司才决定向销售人员发放GPS定位手机。定位位置只显示在某某路口或某单位旁,并不涉及持有定位手机人的私人空间。同时,公司并未对原告工作位置进行宣扬、披露给除公司之外的第三人。GPS定位行为并未使原告的名誉权产生负面影响,客观评价降低。
光明山盟乳业公司认为,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论辩三点未论清法庭未宣判
法庭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归纳为三个问题:被告给原告配发手机是否征得原告同意;被告对原告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被告对原告定位是否侵犯原告人格尊严、休息权、生活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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