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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警方出警效率低导致被盗损失无法追回,广州市增城居民李某将广州荔城公安分局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20万元损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此案。对此,警方表示,虽然城区出警要求3分钟至5分钟赶到现场,“但这只是内部要求,不是成文的法律”。
据悉,1999年,李某和增城警方报警中心签署合同,每月交维护费,在五金店铺安装了报警系统,如有贼光顾,警方就能迅即收到消息并出警处理。李某称,多年来,该报警系统一直用得好好的,“但去年就不行了”。
2006年7月和12月,李某的店铺接连被盗,损失价值近20万元的电线。李某表示,两起盗窃案中,警方要么没到,要么迟到。她说:“在去年12月那起案里,报警系统在深夜4时36分发出信号,但直到5时后警方才出现。”李某认为,警方的反应迟钝给自己带来了巨额损失。
庭审时,增城警方代表认为,他们的出警是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来执行的,没有任何过错。警方表示,虽然城区出警要求3分钟至5分钟赶到现场,“但这只是内部要求,不是成文的法律”。
增城警方代表还解释,当事人的报警系统不是和警方直接联网,信号先发到保安公司,再转到警方报警中心,如果系统有故障或被破坏,他们就收不到信号。该民警还称,李某的损失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他们不会作出赔偿。
李某说,她安装报警系统,每月交维护费,都是和荔城公安分局报警中心联系的,从来没接触过什么保安公司,她不明白为何又多了一个环节,荔城公安分局不应如此推诿责任。不过,增城警方代表在法庭上表示,已经对李某的案件立案侦查,正在全力追缉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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