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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避税全方位 |
| 2008-03-25 11:06 来源: 金融界 作者: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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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作为企业管理者,最关心的无非是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纳税负担。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前瞻性、综合性安排,新税法之下依旧有着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
三是扩大销售(营业)收入,以扩大扣除限额,此法如果与机构拆分等方法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加明显。四是目前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用的扣除没有一个清晰的规定,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即运用“政策寻租法”,使此项费用达到最大限度扣除。 对于全额扣除项目,由于其扣除不受限制,所以应做到充分扣除,并利用不同费用之间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尽可能节约其它费用支出。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特殊人员就业,允许其按标准加计扣除一些费用。比如,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在费用支出的分配上应考虑此因素。
同时,在固定资产的费用扣除中,企业还可以利用折旧方式的不同(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式的折旧总额虽然相同,但是每年扣除金额不同),尽量使用预提费用(费用先行扣除,而待摊费用是发生后予以摊销),多次修理(修理费可全额税前扣除,而修理费用若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而作为改良支出要逐年摊销)等方式提前获得费用的税前扣除,相当于为企业争取一笔无息贷款。
“提前”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的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在这里,企业可以对自己年度盈利或者亏损做出预测,合理安排当年度的支出和收入,通过对本企业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弥补,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具体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如果某年度发生了亏损,企业应当尽量使得邻近的纳税年度获得较多的收益,也就是尽可能早地将亏损予以弥补。第二种方法是,如果企业已经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或者企业刚刚组建,而亏损在最近几年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可从业务项目的选择上尽量先安排企业亏损,再安排企业盈利。
企业清算多思量
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必须通过终结清算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它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于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纳税。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这样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企业解散日期来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例如,某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批准并作出决议,7月31日解散。于8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清算后,年初1月—7月底止公司预计可盈利6万元。
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8月15日,于8月16日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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