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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新规:交警执法徇私追究刑责
2008-08-28 16:58 来源: 中国安全防范行业网 作者:轶名
    27日,记者获悉,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曾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如果市民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存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针对该申请,如果原认定确实存在错误,市民可在递交复核后的40日内获得新的事故认定。27日,记者获悉,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曾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昨天,一些法学专家和律师解读了该规定的新变化。 

    事故重新复核 不得超过一个月 

    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解读:在公安部去年6月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曾对交通事故的复核权有所规定,但是规定得较简单,可操作性也不强。此次将“复核”用一整节的篇幅进行了细化规定,也使得当事人在遇到此问题时更加有法可依。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杜永浩律师认为,在该条款上,新规定强化了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复核,将交通事故的认定单列成章,并增加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申请复核权,为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提供了相应救济程序。 

  交警不秉公执法 严重将追刑责 

    规定: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解读:专家表示,在原规定中,虽然规定了交管部门及交警应当秉公执法。但也只提到,当交警违反规定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新规定中,不但规定了交警在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恶劣和造成了严重后果时,也将被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这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快速处理”成全国性规定 

    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在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解读:根据市交管局的统计数字,自《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简称“快速处理办法”)于去年7月1日实施以来的1年多里,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率已达75%以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比上一年度下降了60%。这表明,“快速处理办法”已对北京减少道路拥堵起到了关键作用。杜永浩律师认为,此次将“快速处理办法”引入新规定的意义在于,它将从明年起成为全国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部分新增内容  

    扣押物品期限不超三十日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警应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部分修改内容 

    1、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原规定:五日内 

    2、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原规定: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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